前端編輯

管理員身份可於登入後,進行網站的前端管理。

一、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7年5月28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18057B號令訂定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」,並於111年1月10日臺教授體部字第        1110001037A號令修訂。以及教育部體育署107年5月28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17696B號令訂定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」,並於111年1月10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01043A號令修正辦理。

二、有關教練(裁判)證照效期年限,依教育部體育署111年1月20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03086A號公告,因受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疫情影響,將各級教練(裁判)有效期限,統一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止。

三、依相關規定教練(裁判)證有效期間為四年;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年四十八小時以上,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,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,得向本會申請籃球教練(裁判)證效期之展延,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。

四、隨附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(裁判)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。

附件下載
FileFile sizeLast modified
Download this file (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.pdf)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.pdf119 kB2022-12-05
Go to 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