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請依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」及「專任運 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」規定,持續落實管理所屬專任運 動教練之消極資格、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及其通報、資訊 之蒐集、查詢、處理、利用與其他相關事項。

二、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如有違反前揭法令或聘(契)約規定, 經調查屬實者,除應視情節輕重,納入考核、懲處或予以 停聘、解聘或不續聘及通報作業外,另如有「各級學校專 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」第5條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,或已有 任何議處結果及涉懲處等事項,請主動備文通報本部。

三、有關歷年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廢止名單,本部均已 依規定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(https://gazette.nat.gov.tw/egFront/),倘貴局(府、校)有專任運動教練甄 選需求,請主動至前開網站查察應徵人員所持專任運動教 練證書之合法效力,避免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,以維校園 安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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